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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公告日期:2005-03-15
    一、《公司章程》第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除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外,其他股东(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司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第二款"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修改为:"股东大会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三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方式,是指每一股份的表决权在选举过程中累加后由持有股份的股
东一次或分次使用。"修改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修改为
两款,第一款为:"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第二款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
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
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事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报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七、《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
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除或者辞职的有关情况向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十、《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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