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0名,代表股份数1,602,58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471,757,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6名,代表股份数130,831,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4%。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唐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相关方修改《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1,601,630,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02%;反对955,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5,00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64%;反对955,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2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唐琼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