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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年4月14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公司与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计划财务部、集团管理部(审计部)及证券部(法律事务部)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情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公司应当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尽早预警,及时处置。公司应当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者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做好风险评估管理。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本预案第七条、第八条在内的有关财务、经营信息,由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联合评估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与财务资金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领导小组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必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性、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比例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期末余额占公司在财务公司和银行存(贷)款期末余额总额的比例。

第八条 财务公司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说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出现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任一指标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六)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当年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九)被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计划财务部、集团管理部(审计部)相关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者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相关方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审慎合理制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额度,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有效做好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在必要的情况下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七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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