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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青木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青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66,667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63.10元/股,并于2022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0,000,000股变更为66,666,667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孙建龙、刘旭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

给公司。”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广州市允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能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本单位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海青、王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允能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杰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广翠、黄全能、李克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嘉合伙”)、允杰合伙/珠海市允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尚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11日上市,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3

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3.1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重要股东孙建龙、允能合伙;股东刘旭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平、李海青、王广翠、黄全能、李克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直接持股 (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合计持股 数(万股)
吕斌1,417.5000224.77471,642.27472025-3-102025-9-10
卢彬990.0000-990.00002025-3-102025-9-10
孙建龙750.00000.1500750.15002023-3-102023-9-10
允能合伙600.0000-600.00002025-3-102025-9-10
刘旭晖180.000089.3778269.37782023-3-102023-9-10
王平1-120.0000120.00002025-3-102025-9-10
王平2-50.500050.50002023-3-102023-9-10
李海青1-120.0000120.00002025-3-102025-9-10
李海青2-50.500050.50002023-3-102023-9-10
王广翠-49.250049.25002023-3-102023-9-10
黄全能-15.000015.00002023-3-102023-9-10
李克亚-10.000010.00002023-3-102023-9-10

注1:为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股份注2:为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青木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青木股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林 悦 王 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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