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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关联方、任何非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021年度,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未来成长需要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充分执行和落实,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严格执行了会计准则要求和相关监管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

六、关于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因此,我们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

八、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认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

独立董事:胡 静陈来鹏

2022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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