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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议案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证券法务部送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担保合同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前财务部应当落实反担保措施,证券法务部应当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积极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内”,含本数;“以下”、“过”、“超过”,不含本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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