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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中金公司关于科达利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科达利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璐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文琪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求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机构对相关会议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月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董监高股份买卖限制性规定及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要求等专题进行深入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适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毛德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欧瑞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认购的科达利股票,也不由科达利回购该部分股份。不适用
2、股份减持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其仍将履行相关承诺。不适用
3、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价格不不适用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一)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二)通过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方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三)持有进行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何权益;(四)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离职;(五)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中止、减少或放缓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不适用
5、其他承诺:
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若存在需要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补缴其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其“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漏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款项或任何税收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励建炬、励建立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适用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不适用
税等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不越权干预科达利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科达利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科达利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20年11月完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为科达利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科达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仍需对科达利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金公司曾指定李邦新先生、彭妍喆女士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中金公司同时作为科达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了方便统筹科达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决定授权科达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何璐先生、石文琪女士分别接替李邦新先生、彭妍喆女士,同时担任科达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变更不影响中金公司对科达利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科达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何璐先生和石文琪女士。根据相关规定,科达利已于2022年3月31日刊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公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1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1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6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以及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1年12月24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晟、孙雷、赵沛霖、幸科、谢晶欣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1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某公司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履行充分核查程序,主要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得出结论性意见,相关程序及获取证据不足以支持披露内容,未能完整、准确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就前述监管措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璐 石文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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