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北京农钾资源科技有限公司5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特此说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