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在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与电科财务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第三条 公司在电科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业务。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电科财务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有关决策。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金融服务风险,公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防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总经理领导,财务总监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纪审与法务、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参与。
第六条 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电科财务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电科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电科财务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纪审与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阅电科财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就公司与电科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展风险评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纪审与法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电科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电科财务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关联交易期间,电科财务如出现本预案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和措施
第十一条 电科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电科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电科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
(三)电科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电科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电科财务的存款余额占电科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30%;
(六)电科财务的股东对电科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电科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电科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电科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电科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发现风险的部门和个人应立即向工作组报告。工作组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促电科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工作组应组织人员与电科财务召开联席会议。提请电科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金融服务风险防范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六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电科财务的监督,并提请电科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对电科财务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调整在电科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七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电科财务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