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冯平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47号 冯平: 经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二是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0年3月18日14时3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对冯平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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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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