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1-42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有关公司与铜陵上峰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诉讼事项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 原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锋
地址: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
2、案由
(1)、(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判决书案由
有关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诉讼案由公司已于 2010 年 6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制裁决定书案由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恒立冷气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双方的借款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
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二)本案判决以及民事制裁情况
1、(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1)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借款协议无效;
(2)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3)驳回原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制裁决定书情况:
收缴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 232.6 万元(自 200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1 年 9 月 2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
(四)此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
暂无法明确预计。
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制裁书公司
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此民事制裁决定书,
有关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 00004 号民事制裁决定
书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