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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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