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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对外担保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明确审核意见,经总裁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关议案,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总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十五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内容与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第十七条 所有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当先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以确定其合法及有效性。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

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管理中心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管理中心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导,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之日生效。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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