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六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或四十八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
务数据;
(五)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七)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八)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九)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第六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前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本制度六十九条规定?
已按照六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裁决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七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八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
施转股的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九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〇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应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主管财务工作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八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四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