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地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保证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