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二、本次授予情况 ...... 6
三、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之处 ...... 10
四、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3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伟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伟股份;证券代码:300919) |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中伟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
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2年3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 2022年3月18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2年3月19日至3月28日,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 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2年4月13日。
2. 授予价格:63.97元/股。
3. 首次授予数量:468.5653万股。
4.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 首次授予人数:1040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陶吴 | 中国 | 董事、副总裁 | 3.88 | 0.83% | 0.006% |
2 | 廖恒星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3.78 | 0.81% | 0.006% |
3 | 朱宗元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38 | 0.72% | 0.006% |
4 | 李卫华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68 | 0.79% | 0.006% |
5 | 訚硕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68 | 0.79% | 0.006% |
6 | 尹桂珍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48 | 0.74% | 0.006% |
7 | 任永志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87 | 0.40% | 0.003% |
8 | KIM DONGHOAN | 韩国 | 经营中心 副总经理 | 2.625 | 0.56% | 0.004% |
9 | KANG HEE SAM | 韩国 | 专家 | 1.43 | 0.31% | 0.002%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31人) | 440.7603 | 94.05% | 0.729% | |||
合计 | 468.5653 | 100.00% | 0.77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6.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 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 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 |
营业收入(Am) | 净利润(Bm)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营业收入值达到260亿元 | 净利润值达到180,000万元 |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A)与净利润(B)实际完成值: 1.A≥Am或B≥Bm,X=100%; 2.A<Am且B<Bm,X=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2022-2023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626亿元 | 2022-2023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达到480,000万元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2022-2024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1,139亿元 | 2022-2024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达到980,000万元 |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按下表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 | Y≥0.9 | 0.9>Y≥0.8 | 0.8>Y≥0.7 | 0.7>Y≥0.6 | 0.6>Y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解除限售比例(Y) | 100% | 80% | 70% | 60% | 0% |
三、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之处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7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2.8676万股限制性股票;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2.5671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113名变更为104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4.00万股变更为468.5653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项中的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伟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
电 话:0856-3238558
传 真:0856-3238558
联系人:曾先生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