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1年年报补充更正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2021年年报补充更正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正的数据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同意对公司2021年年报进行补充更正。
独立董事: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