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0号)相关问询事项,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第五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基础、所发表独立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我们作为年度报告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在审计进场前的沟通会中已提请年审会计师重点关注,并要求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做好信息披露自查。审计执行过程及完成后就各项重点关注事项我们也与年审会计师做了进一步的沟通、核查和确认,结果均显示不存在上述所提及的披露事项。基于此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相关事项上发表了审慎、独立、客观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2021年报已披露信息及贵所的问询,我们立刻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核实,确认为公司工作人员错误上传所致。我们就公司年报披露中的失误和数据错误问题责成公司全面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我们也再次督促公司经营层对相关资料的编制、传递、审核等全流程必须严格把控、责任到人。
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独立董事: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