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而作出,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从“销售费用”调整为“营业成本”列报 ,同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颁布的上述《实施问答》。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而作出,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列示,同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对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影响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 |
2020年度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 | ||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销售费用 | -3,583.00 | -3,583.00 |
营业成本 | 3,583.00 | 3,583.00 | |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583.00 | -3,583.00 |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583.00 | 3,583.00 |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财政部2021年11月发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