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福建·福州二〇二二年四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本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第十七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2/3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5人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在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事
项。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当作出和表明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充分、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充分的,可要求补充,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及时、客观、全面、真实地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编制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宜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细则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