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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监事沈渭忠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沈渭忠先生子女沈艳女士于2022年02月17日、2022年03月08日、2022年03月2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于2022年04月11日、2022 年04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沈艳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
2022-02-17买入10037.403,740.00
2022-03-08买入10033.503,350.00
2022-03-29买入10029.052,905.00
2022-04-11卖出10025.782,578.00
2022-04-12卖出20025.565,112.00

沈艳女士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沈艳女士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本次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已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监事沈渭忠先生及其亲属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沈艳女士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本次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2、沈艳女士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均为个人自主投资行为,沈渭忠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沈艳女士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

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不当利益的目的。

3、沈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沈渭忠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沈渭忠先生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已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落实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严格遵守禁止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及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同时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监事沈渭忠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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