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南京米安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72%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由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罗志刚先生进行了回避,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与关联方成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由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罗志刚先生进行了回避,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方、赵大勇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