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00元/股,并于2021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9,600,000股变更为 79,600,000股。
二、相关承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留新、秦翠娥、汤浩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股东汤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1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04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31.0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留新、秦翠娥,以及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汤浩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万股) | 间接持股 (万股) | 直接持股 (%) | 间接持股 (%) | |||
严留新 | 2,034.00 | / | 25.55 | / | 2024-10-10 | 2025-4-10 |
秦翠娥 | 1,550.00 | / | 19.47 | / | 2024-10-10 | 2025-4-10 |
汤浩 | 365.00 | / | 4.59 | / | 2022-10-10 | 2023-4-10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