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佰恒 张才文 陶晓慧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