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