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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 对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 12 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及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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