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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1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3,361,227股股份、业绩承诺方北京信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24,787,109股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48,148,336股,注册资本减少48,148,336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以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1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年 5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3,144.0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总额 314,404 万元。本次可转债简称“蓝帆转债”,债券代码“128108”,转股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因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持续转股,截至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91,174,149 股。综上所述,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964,031,086元变更为1,007,056,899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21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403.108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705. 6899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6,403.1086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705. 6899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需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益所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章程附件;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于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章程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案权和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提案和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在公司上市后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并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进行,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删除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候选人的更换及以后各届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更换及以后各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人选,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人选,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公司上市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人选,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公司上市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履行职责。

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履行职责。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按本章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按本章程第七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额度内。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本项所称“交易”除包括前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按章程规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超过上述董事会任一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审批。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除包括前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按章程规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超过上述董事会任一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审批。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但达不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除包括前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超过上述董事会任一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事项外

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不含1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不含1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10%)额度内。……

(六)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不含1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不含1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10%)额度内。 ……(六)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不含10%)额度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不含10%)额度内;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不含10%)额度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10%)额度内。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不含5%)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不含5%)以下;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不含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不含5%)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不含5%)以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不含5%)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不含5%)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不含5%)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不含5%)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不含5%)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不含5%)以下。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不含5%)以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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