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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大地”)及下属子公司四川农技小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作开展生态链快贷业务。生态链快贷业务是基于建设银行快贷平台,为中小微经营户群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的全流程线上审批的小额临时周转融资贷款产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设银行可在3年合作期限内向符合准入条件的龙蟒大地下游经销商提供单日合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

元的贷款额度,龙蟒大地向建设银行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风险缓释金,下游经销商以其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备、房产、车辆、流动资金、库存商品等)及其实际控制人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向龙蟒大地提供反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提供风险缓释金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二、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经审计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2021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2、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业绩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激励对象符合考核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共59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4,450,00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763,196,292股的1.39%。(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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