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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冯志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冯志斌)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2021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1年度,我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并出席了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2021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

议。2021年度,我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冯志斌17116005

我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21年4月9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认为朱全芳先生、吕娴女士、刘道义先生、姚恒平先生、罗显明先生、王利伟先生、刘静先生、朱光辉先生、宋华梅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聘任朱全芳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吕娴女士、姚恒平先生、罗显明先生、王利伟先生、刘静先生担

任副总裁,聘任刘道义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朱光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聘任宋华梅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一致同意聘任朱全芳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吕娴女士、姚恒平先生、罗显明先生、王利伟先生、刘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刘道义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朱光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宋华梅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二)2021年4月15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前我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本次新增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情况向我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的认可。我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2021年4月19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均为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同意公司本次新增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四)2021年6月7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760,641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1年7月28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我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依法进行回避表决。

3、公司拟选聘的评估机构须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将来拟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须与公司和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并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拟选聘评估机构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经过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在备案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5、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我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六)2021年8月1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进行了适当的信息披露。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矿化一体”产业链,形成矿产资源与化工产业的协同效应,同时有利于推动解决与控股股东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毛飞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交易拟选聘的评估机构须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将来拟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须与公司和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且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拟选聘评估机构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需经过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在备案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6、截止目前,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

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将再次发表意见。

7、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七)2021年8月13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前我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八)2021年8月17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对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115,000,000.00元。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关于对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认为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2021年9月28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贵祥先生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一致同意补选宋贵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补宋贵祥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1年11月7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

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综上,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一)2021年11月23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我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后,认为:

(1)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重先生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一致同意补选陈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补陈重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我一致同意公司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2021年,我积极主动与公司各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经营业绩与激励制度相关事宜,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经营管理、激励机制等重大事项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我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通过考察和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激励机制、薪酬福利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定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报告;重点关注公司在市场销售、产品研发、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经营活动;同时就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遇

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与高管人员作深入探讨;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自2021年4月9日换届后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审核相关提案。2021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任期内我召集并参加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加了2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和2次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各项工作,对《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持续关注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经自查,本人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未有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

我在2021年任职期间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以上是我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冯志斌电子邮箱:fengzhibin2018@126.com

独立董事:冯志斌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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