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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置换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邵仁志先生、陈春林先生、蒋心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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