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强化委托理财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委托理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等,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 在委托理财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九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委托理财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第五章 委托理财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委托理财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实施过程中,发现理财项目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公司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现有其他内部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