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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强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七)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等,执行具体操作事宜。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

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流程第十七条 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部信息报告程序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公司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现有其他内部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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