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协议收购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项
公司已就本次控股股东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宜,与我们进行了事先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本次延期有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史忠良、余新培、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