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协议收购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满足上市公司合规监管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项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本次延期有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史忠良、余新培、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