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2-02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3499号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二:刘光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本金29,392,334.07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未清偿的罚息共计16,728,212.96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共计6,455,039.72元(以29,392,
334.07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帯保证责任;
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以上1-3项请求共计52,575,586.75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三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JBL2018037-01 ,以下简称“37号合同", HJBL2019004-01以下简称“04号合同",HJBL2019009-01以下简称“09号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就以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保理融资事宜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并进行公告),融资金额分别为37号合同8千万元、04号合同5.7千万元、09号合同4.3千万元,年利率均8%,期限为首次放款后一年。为保障原告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HJBL2018037-03B、编号为HJBL2019004-03B、编号为HJBL2019009-03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无限连帯责任保证。后原告按三份《保理合同》约定将融资款支付至被告一的账户中,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因被告一未按期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延长被告一的还款期限,并自合同逾期之日起按15.4%/年计算罚息。
后被告一委托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偿还三份《保理合同》项下部分保理融资本金,目前尚余37号合同顼目本金未偿还完毕,其余两份保理合同已经偿还完毕。三份《保理合同》项下罚息、按照1
5.4%/年计算,其中37号合同项下债权以本金30,607,665.93元为基数,从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以本金29,392,334.07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 31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尚欠7,080,521.52元;04号合同项下债权以本金55,62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1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剩余罚息共计5,557,259.18元;09号合同项下债权以本金43,0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3月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剩余罚息共计4,090,432.26元,未清偿的罚息共计16,728,212.96元。
至今被告一未偿还37号合同项下本金29,392,334.07元,被告一未清偿完毕37号合同、04号合同、09号合同逾期后应付未付的罚息。现《保理合同》均已到期,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被告二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保理合同》第十条第10.3款之约定,被告一应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本息偿清之日,被告二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二、本次起诉所处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3,098,916.07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涉案日期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仲裁)阶段 |
1 | 2022年3月7日 | 股权回购(王庆斌、金龙)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回购 | 167,418.16 | 一审阶段,尚未结案 |
2 |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4月11日 | 李思仪等34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2,931,497.91 | 劳动仲裁阶段,待裁决 |
合计 | 3,098,916.07 |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其他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涉案日期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1 | 截止2022年4月11日 | 王志强等64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8,717,535.70 | 已裁决 |
2 | 2021年12月16日 | 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40,000.00 | 一审已判决 |
3 | 2021年12月13日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 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300,813.27 | 一审已判决 |
4 | 截止2022年4月11日 | 张炯奎等12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回购纠纷 | 1,978,755.00 | 一审已判决 |
5 | 2021年4月15日 | 山西科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428,245.00 | 一审已判决 |
6 | 2021年10 月14日 | 北京雅孚智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84,800.00 | 仲裁委已裁决 |
五、本次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起诉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2022)京0108民初3499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7 | 2021年 9月22日 | 北京三才 智远科技 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33,485.00 | 仲裁委已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