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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