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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104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转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3954968D。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104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转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3954968D。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当发生本条第一款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超出以上权限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超出以上权限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董事会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实行轮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制度,轮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发生,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4项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发生,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应当符合本条第4项的规定。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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