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顺风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各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连续二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分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且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

部担保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