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中有关“惠州平板显示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经济效益分析中的“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进行了修改以及相关数据的更新。我们发现,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更严谨的反映了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黄宇欣
2022年4月12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华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