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重大投资决策的科
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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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项目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
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项目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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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组成投资评审工作组进
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洽谈
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宜,并及时上报投资评审工
作组;
(四) 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形成书面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工作组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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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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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
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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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
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成
员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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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
会候选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