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郑安博先生、时春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郑安博先生、时春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本次董事候选人郑安博先生、时春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增补郑安博先生、时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辉先生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辉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辉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其中,独立董事候选刘宏辉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主板),其已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刘宏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郑安博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此次聘任的总经理郑安博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段雯彦女士为公司的总经理。
四、《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段雯彦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此次聘任的常务副总经理段雯彦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段雯彦女士为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