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查询相关资料获悉,山东康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同比例担保,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思民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海王易点药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预计2022-2023年度向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为公司提供的临时周转资金。借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非金融机构借款平均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局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局会议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意见。
刘来平、谷杨、章卫东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