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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披露信息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原因已经消除的,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行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关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控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负有保证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控股子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传递,并对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五)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本办法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团体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执行。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资金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相关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信息资料并提供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审核同意;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地方证监局备

案。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四)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告知或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审批权限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市规则》规定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审阅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须经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阅,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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