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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控制度已基本覆盖了运营管理的各层面,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乐颜料泰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2022年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6亿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该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2 年报审计工作。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全资子公司双乐颜料泰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的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经营资金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除以上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信华(签字)____________ 何滔滔(签字)____________

杭正亚(签字)____________

2022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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