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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拟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015.1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66,981.13元(不含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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