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84,850.1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5,216,234.9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净利润-371,679,680.97元,其中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296,047,625.29元。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鉴于公司截至2021年期末的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说明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进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鉴于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弥补亏损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
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因此,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导致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导致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导致可分配利润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