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2-03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至2022年4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邹军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5,98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85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2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学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卢定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刘肖
3、结论性意见:经审核验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川中豪【2022】法见字第003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