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5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5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5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三、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11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虞熙春
李丘林
任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