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
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