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适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8 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1月2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适用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财政部要求,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或“公司”)按规定时间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2018 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1年1月2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②对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处理如下: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③对首
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低价值资产经营租赁合同,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④对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⑤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的处理。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对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对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项 目 | 资产负债表 | ||
2020年12月31日 | 新租赁准则 调整影响 | 2021年1月1日 | |
使用权资产 | 17,714,728.60 | 17,714,728.60 | |
租赁负债 | 14,938,175.61 | 14,938,175.61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776,552.99 | 2,776,552.99 |
2、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公司适用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有关规定,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2020年4月14日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
自愿提前履行了该分类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春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